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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调解”矛盾纠纷化解常态化
 


文明与进步  加入时间:2009-12-16 10:58:39  china 

  日前,当事人赠送锦旗给四川省岳池县大调解中心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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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警到北川地震灾区宣讲政策,预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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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桥头镇调解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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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

  ■四川省全部市(州)、县(市、区)和95%的乡镇(街道)建立了“大调解协调中心”,94%的村(社区)建立了调解室

  ■今年1—11月,各级调解组织共调解矛盾纠纷35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0%以上;全省群体性事件同比下降22.2%<br>  

 

  藏区、地震灾区、水库移民大省……在社会矛盾凸显期,四川省面临维护稳定的巨大压力。

  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今年以来,四川省积极探索构建覆盖城乡每一个社区、村(组)和各部门、各行业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力争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常态化。

  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

  目前,活跃在四川基层的专兼职调解员有56万多人

  “说理释法,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和‘心结’,才能定分止争,案结事了。”12月9日,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人民调解员童俊章说。

  今年7月,童俊章受理了伍金华、杜开元与四川华升公司蔺草收购纠纷调解案。原来,双方约定以每公斤0.9元收购蔺草,合同上却误写为每斤0.9元。童俊章调查了解到,市场上最高收购价也只是每公斤1.2元。在童俊章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华升公司愿意补偿伍、杜两户各5000元,两人自愿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在自贡市贡井区桥头镇,调解走在矛盾产生的前面。一个砖厂承包期即将到了,老板不仅拖欠80多名工人20多万元工资,还有大量外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隐患。镇“大调解协调中心”副主任聂锦川和人民调解员杨德平通过维稳信息员了解情况后,不厌其烦地主动与老板沟通,说服老板通过变卖产品和机器,支付了24万元工资,避免了矛盾纠纷的产生。

  “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目前,活跃在四川广大基层的专兼职矛盾纠纷调解员有56万多人。

  “以前,跨地区、跨行业的矛盾纠纷解决起来非常困难,各部门都管不了。现在有协调中心实行联动调解,问题就容易解决了。”采访中,不少调解员告诉记者。 

  目前,四川省21个市(州)、181个县(市、区)和95%的乡镇(街道)建立了“大调解协调中心”,94%的村(社区)建立了调解室,一个纵向延伸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横向覆盖各区域、各行业以及社会管理各个方面的调解组织网络,已经建成。

  过去,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各自单打独斗、相互脱节。现在,四川省三类调解既各自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套。

  党政主导,走出先手棋

  调解工作纳入四川省各级党委、政府目标考核

  “现在,调解工作有场地做事,有专人干事,有经费办事,解决了以前人、财、物保障的老大难问题。”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镇的调解员苏长富感慨地说,他从事调解工作20多年了。

  苏长富的感受折射出四川决策层战略思维的变化。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四川还面临着维护藏区和“5·12”地震灾区社会稳定等特殊形势。如何才能保稳定,促发展?这一直是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思考的重大课题。

  近年来,四川省先后建立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今年6月3日,四川省委书记刘奇葆主持召开常委会议。会议提出,社会矛盾纠纷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完全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刘奇葆强调,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服务全省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有重大意义。随着省委、省政府“大调解”工作会议的召开和一系列措施的出台落实,构建“大调解体系”,成为四川维稳的“第一抓手”。

  抓调解,是基层的渴盼,也是基层经验的总结。早在2008年以前,洪雅县柳江法庭的法官们就主动走出法庭,指导人民调解,主动化解纠纷。过去这个只有4名法官的法庭,一年受理1500余件案子,不堪重负。法官走出去,受案数也就降了下来,老百姓很满意。

  维稳如下棋,要下先手棋,打主动仗,不能“见子打子”。只有主动排查化解矛盾,才能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才能促进社会和谐。这是记者在采访中感触最深的一句话。

  今年8月,作为“大调解”第一责任人,全省64名县委书记走进课堂,接受了“大调解”工作专题培训。“大调解”工作体系被纳入四川各级党政“一把手”工程,形成了党政统一领导、条块结合的“大调解”工作新格局。这项工作同时纳入了四川省各级党委、政府目标考核。大调解工作情况,被记入领导干部抓稳定的政绩档案。

  党政主导,强力推进了大调解工作。目前,四川各级“大调解协调中心”新增配专职副主任2568人、新增专兼职工作人员11309人。

  矛盾不上交,调出稳定和谐

  今年7月以来,四川省法院涉诉信访总量同比下降42.5%

  随着“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建立,调解的范围和深度都在拓展。各种调解力量得到有效整合,实现了网络共建、资源共享、人员共用。

  行政调解,是大调解的突破。我国法律关于行政调解的规定比较少,四川省政府在深入调研基础上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行政调解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部门牵头,主体为政府行政部门。如今,公安、国土、社保、建设、工商、交通等行政部门都建立了调解组织,并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起来。

  “交通事故的处理在联动调解中真正尝到了甜头。”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处副处长田明说。洪雅县实行交通事故联调以来,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6.5%。

  调解的理念和质量在提升。乐山市五通桥区建立了1000多个调解员的信息库,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五通桥区政法委书记李安辉说:“当前,社会存在诚信危机,矛盾纠纷调解就是要公开透明,中立诚信。”广安市广安区调解员郭太平认为,“必须坚持依法调解,尊重当事人选择,不能强迫调解。”他近年来调解的120件案子,没有一件反弹。

  大调解,覆盖了以前三不管的“死角”。联动调处,延伸到了地区之间。今年,四川省司法厅与相邻八省(市、区)建立了《川滇黔渝陕甘青藏八省(市、区)边界人民调解联调协作协议》,利用省际边界人民调解网络,实现了边界地区矛盾纠纷调解无缝连接,促进了边界地区社会稳定。

  大调解,向源头预防矛盾延伸。预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在农村和社区,每10户,就有一个综治维稳调解的信息员。绵阳市三台县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县司法局每个月综合情况,提交矛盾纠纷的动态性台账,真正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心中有数。

  大灾之后无大乱,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有序进行,靠什么保障?“大调解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成本低、效果好、群众拥护。”绵阳市“大调解协调中心”专职副主任赵伟深有感受。北川羌族自治县研发了信息报送软件,利用内部网络在全县23个乡镇、部分村(社区)开通了信息报送平台,一点鼠标,全县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一目了然。

  “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疑难纠纷不出县(市)。”今年1—11月,四川省各级调解组织共调解矛盾纠纷35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0%以上;全省群体性事件同比下降22.2%。法院的压力正在减少,今年7月以来,四川省法院涉诉信访总量同比下降42.5%。四川省委副书记、省长蒋巨峰指出,实践证明,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全省社会和谐稳定的好举措、好办法。

  大调解,加强了基层政权组织、政法综治组织和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夯实了党的执政根基。目前,四川省70%的乡镇建立了以乡镇党委为核心、村“两委”为支撑、警务室和调解室为骨干、治安巡逻队为基础的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体系。大调解,密切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成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体察民情、化解民怨、维护民权的有效途径。

  “大调解工作在探索中前进,我们将在完善组织网络、规范程序和制度、健全工作考核机制上下工夫,实现矛盾纠纷排查调解的常态化,确保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四川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怀臣告诉记者。 

             

  “调解”背景资料(延伸阅读)

  “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有:(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二)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三)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四)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司法调解

  司法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司法调解以当事人之间私权冲突为基础,以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实际上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一种方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指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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