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完善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应对金融危机
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记者杨维汉)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如何更好地服务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向各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我国审判机关明确和完善了一系列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对金融危机下的知识产权审判提出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23日对外发布了这个《意见》。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了解到,《意见》是在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的背景下,为深入贯彻全国“两会”精神,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使知识产权审判更好地服务于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而制定和发布的。
《意见》从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对于知识产权审判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要求各级法院务必要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宏观意识和大局意识,在应对挑战、化危为机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定不移地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统筹兼顾好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使知识产权审判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独特作用。
关于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意见》提出,要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着力培育科技创新能力和拓展创新空间,积极推进自主创新;加强商业标识保护,积极推动品牌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着力改善贸易和投资环境,积极推动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
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表示,《意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使知识产权审判更加注重激发创新动力,拓展创新空间,促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更加注重营造开放自由的贸易和投资环境,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推动诚信社会的建设,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据了解,《意见》的发布也是近期全国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优化自主创新司法环境”年度主题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法院将认真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
我国知产审判坚决依法制止“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
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记者杨维汉)“妥善处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依法制止‘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3日对外发布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中的重要内容。
针对“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意见》要求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妥善处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合理确定民事责任。因使用企业名称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作出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说:“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因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在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后,对于当事人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给予支持。”
知名品牌凝聚了企业的竞争优势,是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利器,代表着核心的经济竞争力,是企业和国家的战略性资产,也是引领市场消费方向的主要因素。《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要通过依法加强商标权保护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为知名品牌创立和发展提供和谐宽松的法律环境。”
《意见》还要求完善商标司法政策,正确把握商标权的专用权属性,合理界定权利范围。“对于商标专用权的核心领域,要以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核准使用的商标为基础加强保护;同时以市场混淆为指针,合理划定商标权的排斥范围,确保经营者之间在商标的使用上保持清晰的边界,使自主品牌的创立和发展具有足够的法律空间。”
就社会上存在的利用商标注册不正当地投机取巧等现象,《意见》要求妥善处理注册商标实际使用与民事责任承担的关系,鼓励商标使用,激活商标资源。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确定民事责任时可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主要方式,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酌情考虑未实际使用的现实,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如果确无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注册人或者受让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可以不予赔偿;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可以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
此外,《意见》还就完善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加强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判工作、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审判工作、严厉打击假冒、盗版等严重侵权行为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最高法院:妥善处理当前外贸“贴牌加工”中商标侵权纠纷
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23日对外发布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要求,妥善处理当前外贸“贴牌加工”中多发的商标侵权纠纷,对于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应当结合加工方是否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合理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针对当前外贸“贴牌加工”中多发的商标侵权纠纷,《意见》还提出,要认真研究加工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抓紧总结涉及加工贸易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经验,解决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同时,《意见》以改善贸易和投资环境为重点,提出要完善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其维护投资和经营活动安全的作用,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对于正在实施或者准备实施投资建厂等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实施的有关侵犯专利权等的警告或威胁,无论是否针对特定主体,受到警告或威胁的当事人主动请求该权利人确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且以合理的方式提供了确认所需的资料和信息,该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作答复或者拒绝确认的,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
由于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涉及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和市场前景,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严重影响,《意见》提出,采取诉前停止侵权措施既要积极又要慎重,既要合理又要有效,要妥善处理有效制止侵权与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的关系,注意防止和规制当事人滥用有关权利。在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措施时,应考虑被诉企业的生存状态,防止采取措施不当使被诉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特别是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字面侵权,其行为还需要经进一步审理进行比较复杂的技术对比才能作出判定时,更要慎用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措施。
《意见》还对妥善适用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加大司法惩处力度和增强威慑效果,积极促进科技兴贸基地和服务外包基地建设,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加强同类案件和关联案件的协调指导力度,维护司法标准的统一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最高法院:依法确定合理专利司法保护范围和强度
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记者杨维汉)加强专利权保护对于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具有最直接、最重要的促进作用。最高人民法院23日对外发布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了人民法院的专利司法政策,根据我国科技发展阶段和产业知识产权政策,依法确定合理的专利司法保护范围和强度。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说:“制定专利司法政策,既要使企业具有投资创新的动力,使个人具有创造热情,使社会富有创造活力,又不能使专利权成为阻碍技术进步、不正当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既能够充分调动、配置全社会的资本和技术资源,又能够加速技术信息的传播和利用。”
《意见》提出,解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时,既不能简单地将专利权保护范围限于权利要求严格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权利要求作为一种可以随意发挥的技术指导,应当从上述两种极端解释的中间立场出发,使权利要求的解释既能够为专利权人提供公平的保护,又能确保给予公众以合理的法律稳定性。
《意见》还明确了禁止反悔原则,即对于权利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所做的实质性的放弃或者限制,在侵权诉讼中应当禁止反悔,不能将有关技术内容再纳入保护范围。
新闻背景
徐楚风、姜海宇侵犯著作权案
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徐楚风、姜海宇侵犯著作权案,是十大案件中的一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此案中,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篡改著作权人的开放式许可协议侵犯著作权而受到刑事处罚,在全国尚属首例。
【案情摘要】2006年7月,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得知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需购买“Windows XP”等7种微软公司的软件,经预谋后,向上海同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微软公司价值人民币78591元的“Windows XP”软件67套,并据此取得了微软公司的开放式许可协议。两被告人在未经著作权人微软公司的许可下,擅自在该份开放式许可协议上添加了微软“Office 2003 Win32 ChnSimp OLP NL”等6种软件。随后,两被告人通过上海爱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道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转手销售给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94409元,其中被告人徐楚风分得15万元,被告人姜海宇分得144409元。
2008年5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犯侵犯著作权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判处被告人徐楚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姜海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44500元。本案一审判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浦东新区法院发挥知识产权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判优势,主持著作权人、盗版软件买受人与被告人达成“三方协议”,既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地挽回了买受人的经济损失,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在处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一并解决了民事纠纷。针对本案被告人利用许可协议空白添加打印软件名称的犯罪手法,法院向微软公司建议,对许可协议的格式应作出相应调整以堵塞漏洞。微软公司积极回应,已作出调整措施。综合来看,本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雷茨饭店有限公司诉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
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
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雷茨饭店有限公司诉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是十大案件中的一例典型商标侵权民事案件。
【案情摘要】原告雷茨饭店有限公司是全球著名的酒店经营公司。该公司的“LE RITZ”和“RITZ”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包括饭店、酒吧、美容美发沙龙等。被告在其桑拿、按摩、美容美发等服务为主要经营项目的经营场所内以“RITS”“RITS”与“丽池”组合以及“丽池RITS及图”组合等方式使用了“RITS”标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原告通过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被告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RITZ”近似的“RITS”标识以及包含“RITS”的组合标识,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被告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RITS”标识并赔偿原告人民币20万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在该案中,法院在认定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否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时,综合考虑了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市场知名度及两标识之间的近似程度和两者服务的类似性,认为被告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认为两者具有特定联系,从而认定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侵犯。本案的判断逻辑和考虑因素、评判标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
江苏拜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
诉许赞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江苏拜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诉许赞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是十大案件中的一例典型的因申请临时措施错误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摘要】2004年4月,许赞有先后在两案中起诉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侵犯其同一外观设计专利权。在第一案中,根据许赞有财产保全申请,南京中院裁定冻结康拜特公司存款30万元。在第二案中,该院根据许赞有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的申请,裁定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前述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就地查封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全部库存的涉嫌侵权产品。随后,南京中院还应许赞有的申请,裁定查封并扣押拜特公司通过南京海关出口的一批涉嫌侵权产品。
2004年8月,南京中院在第一案中判决康拜特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许赞有18万元。2005年2月,该院在第二案中判决康拜特公司、拜特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许赞有122万元。在上述两案上诉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许赞有前述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江苏高院于2006年10月对前述两起上诉案件分别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许赞有的诉讼请求。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遂起诉要求许赞有赔偿由于不当申请致使其大量银行存款被冻结、出口产品被查封而造成的违约赔偿、产品毁损、价值灭失以及利息损失等共计2003315.3元。
一审法院认为,因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先行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的申请造成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的财产损失,许赞有应给予赔偿;但对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因违反法院生效裁定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则不应予以赔偿。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审理法院正确理解了专利法中“裁定”的范围,根据对财产保全申请和诉前停止侵权申请的程序性审查特质、立法目的和法律后果等因素,认定因申请错误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在赔偿范围方面,审理法院也正确把握了被申请人的损失与申请人的申请之间的因果关系,把被申请人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的扩大损失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本案的处理对于制止权利人滥用诉讼权利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有利于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正确评估诉讼风险,恰当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