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记者杨维汉)国有银行在国家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4日对外发布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人民法院将采取6项措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最大限度保护国有金融债权。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规定和精神审理有关案件,为国家金融债权清收提供司法保障。同时,人民法院也将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范围内,在合同效力、诉讼时效等重要方面,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金融债权。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数以万亿元的国有金融债权的剥离与处置,事关国家利益,事关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乃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目标能否顺利实现。人民法院将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包括转让标的、转让程序、受让人资格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各种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所规制的内容,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依法制裁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严格审查确定借贷双方的责任,坚决制止某些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弄虚作假、乘机逃废债务的,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相应法律责任,维护信贷秩序。对于一些企业破产案件中所存在“假破产、真逃债”现象,将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努力杜绝假借破产名义逃废、悬空债务的现象。
——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和制裁金融违规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及时审结破坏金融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努力挽回国家经济损失。将防止一些民间机构和企业,通过高利率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行为。对以不特定多数人为集资对象、以高利为诱饵,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刑事犯罪案件,将依法予以打击。
——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当前,一些证券机构、上市公司、投资机构操纵股价、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各级人民法院将从保护证券市场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出发,积极探索,妥善地处理好此类案件。
——加强协调配合防范系统性风险。人民法院在公司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存在不实披露或不合理估价等情形的,将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在审理民间借贷、涉及资金链断裂企业债务纠纷案件时,对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等违法行为,或者发现有引发系统性风险可能的,将及时向公安、检察、金融监管、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和风险防范。
最高法院提出要重点审理房地产案件
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记者杨维汉)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不仅关系到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而且关系到金融安全和群众安居乐业等国计民生问题。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若干意见》提出,人民法院要重点依法审理与房地产相关的案件。
最高法院统计显示,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合同纠纷,今年前十个月比上年同期上升19.48%。“开发商不能清偿银行债务和支付工程款,造成建筑商亦无法向建筑材料供应商及时支付货款、无法向建筑工人支付工资报酬。随之就会带来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等。”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分析指出。
《若干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将注意审查按揭贷款合同的真实性,依法制裁开发商以虚假按揭贷款合同套取银行资金等违法行为;依法优先保护建筑市场劳动者权益,制裁恶意拖欠劳务工资现象;制裁开发商恶意拖欠工程款等违约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社会转型和经济出现困难的情况下,强化市场交易规则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就显得尤为重要。”倪寿明说,“法院将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维护和健全市场经济秩序。”
《若干意见》还提出了4项规范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协调持续发展具体措施:
--强化各种诉讼救济措施。对于意图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企业,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对债权人提出的诉前或诉中保全措施的申请,将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审查程序,尽快实施冻结、查封、扣押措施,有效控制被诉企业财产,防止债务企业涉诉后转移有效资产等严重侵害债权人和职工利益的行为。
--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将严厉打击哄抢、盗窃、破坏或者故意毁坏国有企业生产资料、设备的犯罪,特别要打击针对国有企业的盗窃犯罪,保护国有企业资产。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侵占、挪用、诈骗国有企业资金财物的犯罪。
--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法院将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和精神,通过司法手段积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同国有经济的合资合作。
--依法维护国外投资者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开放的深入进行。同时,也将建立应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非法撤资逃债应急审理机制,做好人员控制、财产和证据保全、稳定职工和债权人等工作预案,依法追究投资者出资瑕疵责任和清算责任,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最高法院发布两文件为维护经济
可持续发展和推进农村改革提供司法保障
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记者杨维汉)在第八个全国法制宣传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两个司法政策性文件。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说,最高法院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经济危机和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及时制定了两个政策清晰、措施具体、针对性和指导性都很强的两个指导性文件,在今天发布实施。
全国法院统计显示,民商事案件数量一反近几年连续在一定水平徘徊的状态,今年前十个月比上年同期上升15.65%。一些地方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有上升趋势,其中,证券权益纠纷、股东权纠纷、借款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委托理财纠纷等增长明显。
“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显现。”倪寿明介绍,今年以来,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有上升趋势,还出现了一些与当前经济发展情况密切相关的新类型案件。一些案件可能直接涉及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一些案件还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政策,处理不当就会影响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采取更加积极的司法政策措施加以引导和应对。
《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6项人民法院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措施;3项依法保障企业发展的举措;5项规范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协调持续发展的办法和及时掌握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的2项制度。
谈到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倪寿明说,最高法院组织力量就农村基本经营、土地管理、民主管理、农村金融、农民工权益保障等进行了广泛调研,立足农村审判、执行工作实际,重点从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三个方面,制定了司法政策性文件。它是人民法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积极成果,也为人民法院更好地审理涉农案件,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提供了重要依据。
《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中从加强对现代农业的保护,提高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和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推进农村改革创新和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等方面,对全国法院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