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月28日电 (记者秦佩华)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29日正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
据此,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关于适用范围、关于征收程序、关于征收补偿、对关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条例一旦正式生效施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同时废止。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2月1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wzs@chinala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