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信息公开化方面:政务信息公开是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基本前提条件。
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和社团组织不断发展壮大,NGO的发展已成为环境保护方面的一支重要力量。
正确认识公众参与及社会调节机制
环境保护正进入国际发展主流,“绿色”成为时代风尚,环境保护对各种经济活动的制约和影响更加突出;经济环境影响作用相互交织所产生的经济环境一体化,推动了向循环经济和循环社会转变已成新趋向。
环境保护引发的这一系列变革,在我国开始引发社会经济各个层面上的转变:
●在物质生产层面上,正在逐步重新向生态系统回归,按照自然生态规律,在经济、技术等各个方面不断进行创新,全面地改造现有的物质生产体系。从企业微观层次的清洁生产和居民可持续消费行为起步,通过发展为工业生态链和农业生态链,进一步实现区域和产业层次的废物和资源再利用;并通过政府、企业、消费者在市场上有利于环境的互动行为,形成循环经济形态,进而开始建立起相应的、由不同生态经济体系,包括工业、农业、区域等各种类型构成的循环经济体系。
●在社会、政治层面上,各级政府和各个重要决策部门开始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逐步建立相应的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目标体系,不断提高政府在经济、社会、环境三方面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以及规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开始把可持续发展工作纳入相关的战略、规划和计划,并且贯穿到计划实施的全过程,有十多个省市已率先开始了行动。
●在文化和道德层面上,社会把对自然生态系统尊重的理念和原则纳入到文化和道德体系建设中,开始在全社会普及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意识,倡导生态价值观和绿色消费观、文化观和道德观,努力使广大公众养成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良好的道德准则和行为习惯,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人人关心环境、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风尚,建立一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
环境保护引发的一系列变革过程,正是各种环境保护社会力量,包括公众、产业界和政府广泛参与和努力推动的结果,其中公众的环境保护运动在很多情况下往往成为引发这一变革的第一推动力。
在这一进程中,尽管环境保护运动不断出现起伏,但环境保护的社会力量正逐步增强,公众、产业界和政府力量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样经历着深刻转变。目前,在发达国家,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已经成为保护环境的中坚力量,产业界中绿色发展方式和绿色产业也正在兴起,公众、产业界和政府三种社会力量三足鼎立的局面逐步形成,三种环境保护社会力量良性互动的局面也已经开始出现,如在绿色消费、生态建设和可再生能源等领域,公众、产业界和政府开始多方合作以追求共赢。
为了回应这一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层面的复杂变革过程,传统的以某些污染物为重点,单纯以政府行政命令———强制控制为主要手段的环境保护管制措施已经远远不够了,必须建立更加具有综合性、更加带有预防性、更加富有社会参与性的环境保护新机制。因此,许多国家政府环境管理体制方面不断完善,形成了一些新的市场调节机制和社会调节机制。从环境法律和政策体系发展来看,长期以来,对环境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是以行政管制和技术标准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命令———控制制度。从上世纪的七八十年代开始,以环境税费为主要手段并可能发展成为“绿色税收体系”的经济刺激制度出现了。实践证明实施这种市场引导和调节措施,对控制环境污染起到了积极作用;接着又出现了以自愿协议、环境标志等为代表的自愿参与和实施制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为基础的社会监督制度,这两种制度措施成为政府和市场调节之外的社会调节行为。上述列举的4种政策体系正在西方国家开始确立。以污染控制为例,形成了一种对污染的多维控制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公众可以通过直接监督企业,监督政府,通过引导市场消费等,形成对环境污染的一种有效的社会调节作用。
公众参与及社会调节机制是环境管理的发展方向
随着环境保护民间力量和绿色产业的发展,我国环境保护实施的政府命令———强制控制的方式也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了,应该加以调整。要创造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进一步壮大产业界和民间环境保护力量,使公众、产业界和政府三种环境保护社会力量良性互动,形成政府管制、市场调节和社会调节相结合的环境保护综合机制。
为此,我认为:
第一、抓紧完善有关公民环境权的法律规定,确立法律上可实施的公民环境权,保障公民能够有效行使其在环境健康权、知情权、检举权、参与权等各方面的权利。
第二、扩大环境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把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污染事故及处置、环境决策的信息全面公开化。信息公开本身就可以对污染者产生强大的约束作用。
第三、不断扩展公众参与环境与发展决策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公众参与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制定,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和各种环境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
第四、完善涉及公民环境权的相关民事、行政诉讼制度和民事、行政赔偿制度,包括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使公民在环境权利受到损害时获得及时的法律救济。
第五、发展各种引导民间生产和消费行为的制度和机制,包括各种环境保护自愿认证制度和自愿协议方式,通过民间各种自愿行动,引导市场供求向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变化。 第六、培育环境保护民间组织,鼓励和支持它们开展各种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和公益活动,并与政府建立起友好的伙伴关系。作者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理事长。